(2015)临民瓦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瓦初字第242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玉红,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亚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