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93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退休医师,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李振江,无业,系原告李某甲之子。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商业单位职员,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其父李子贵原系蚌埠军分区离休干部,一生共养育了其与被告李某乙两个子女。1999年3月19日其父李子贵病故时,遗有公有住房一套,坐落于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三路XXX号6栋(17栋)1单元××号。依当时政策,李子贵子女可以购买该住房。时经李子贵生前所在单位蚌埠军分区离休干部休养所主持调解,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达成了由女儿李某甲购买李子贵原住公房,产权也归其所有,李某甲给付李某乙6000元,作为李某乙放弃购买该住房的补偿的协议。后李某甲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因所涉房产原系军产,若购买也只能以其父李子贵名义才��购买,此后该房遂以李子贵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现其欲将该房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被告不予配合,不得已只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坐落于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三路XXX号6栋(17栋)1单元××号房产归其所有。被告李某乙未做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其身份;2、蚌埠军分区离休干部休养所证明一份,以证明其父1999年3月19日病故,遗有公有住房一套,李某甲系李子贵女儿;3、遗产分配协议书一份,以证明经蚌埠军分区离休干部休养所主持调解确认,由其购买其父原住公房,产权也归其所有,其补偿给李某乙6000元的事实;4、军产住房出售个人申请表、南京军区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出售房价计算书、房地产权证各一份,以证明该房出售过程,现该房登记在其父李子贵名下。由于被告李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虽主张坐落于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三路XXX号6栋(17栋)1单元××号房产由其购买,但因权属登记在其父李子贵名下,应为其父遗产。其父李子贵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蚌埠军分区离休干部休养所依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主持原、被告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该协议明确写明的是遗产分配协议书,协议中除确定房产由谁购买外,还涉及到抚恤金和其他遗产的分配等,李某乙对此未提出过异议,并在协议上签了名,同时实际领去了李某甲给付的6000元补偿金,此后该房一直由李某甲居住、使用至今,应视为李某乙认可了坐落于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三路XXX号6栋(17栋)1单元××号房产由李某甲继承这一事实,现原告李某甲主张该���产归其所有(实质是由其继承登记在李子贵名下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李子贵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三路XXX号6栋(17栋)1单元××号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由李某甲继承。诉讼费人民币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闻志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