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封常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36号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保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常在,男,住焦作市博爱县。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常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明,原告主体错误,本案的适格原告主体应为焦作市苏之汽车运输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交通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退还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