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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小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琼与涂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琼,涂群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周琼,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李旭明,系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群杰,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琼与被告涂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1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陈光进所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新里梵顿公馆商业区1#酒店1807室(第18层)、1908室(第19层)二套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涂群杰银��存款81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 佩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