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文文与陈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文,陈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78号原告郝文文。被告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文诉被告陈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文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郝文文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文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文文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辰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