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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文文与陈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文,陈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78号原告郝文文。被告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文诉被告陈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文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郝文文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文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文文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辰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