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执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99-1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柳玲,苏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9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柳玲,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苏振伟,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柳玲与被执行人苏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苏振伟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99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敏贤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