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梁多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多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091号罪犯梁多平,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宜中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梁多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3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多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多平,系病残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76.4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梁多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多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