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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齐雅英与叶清德、叶炜宏、福建九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雅英,叶清德,叶炜宏,福建九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76号申请人齐雅英,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宋朝晖、方红平,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清德,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叶炜宏,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福建九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艳。担保人林莉,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雅英与被申请人叶清德、叶炜宏、福建九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清德、叶炜宏、福建九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林莉个人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清德、叶炜宏、福建九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林莉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