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民终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夏兴川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兴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攀民终字第684号上诉人夏兴川,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银江镇。上诉人夏兴川不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171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夏兴川认为本案未经行政机关裁决,本案应作民事案件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兴川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行政部门“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永相审 判 员 冯明钢代理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