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平福和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厉越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平福和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厉越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6211号申请人北京平福和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兴谷A区6号-473。法定代表人高巍巍,董事长。被申请人厉越钢,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平福和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厉越钢、北京中菌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厉越钢名下的中国农业很行怀柔兴怀大街支行内的存款1612294.5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任德成名下的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平私移字第×号)作为担保,申请保全该笔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平福和乐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厉越钢名下的中国农业很行怀柔兴怀大街支行内的存款一百六十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四元五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政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人民陪审员 陈春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