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征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浏阳市镇头粮站及周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浏阳市镇头粮站,周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征初字第00005号原告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韩昶,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彦仁,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悦,系浏阳市镇头镇副镇长。被告浏阳市镇头粮站,住所地镇头集镇。法定代表人周越尧,主任。第三人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被告浏阳市镇头粮站及第三人周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被告浏阳市镇头粮站、第三人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对浏阳市镇头粮站、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员  张建良人民陪审员  刘君卓人民陪审员  胡瑞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玮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