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沙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阳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