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安市前锋红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杨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广安市前锋红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红辉村七组、八组。法定代表人李均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必刚,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南环路78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大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前锋红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杨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前锋红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前锋红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前锋红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广安市前锋红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奎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