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端清、崔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端清,崔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临泉县人民政府*楼。组织机构代码:00318000-0。法定代表人:李保平,任主任。被执行人张端清,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崔侠,女,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端清、崔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25-0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25-0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认,张端清、崔侠缴纳社会抚养费173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端清、崔侠外出做工,具体去向不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25-0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