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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烟台市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延寿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冯延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纳百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香槟小镇2号楼商铺01和02号。被执行人冯延寿。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芝商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冯延寿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福华街23号内12号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冯延寿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冯延寿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福华街23号内1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