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田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斌。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殷广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期未执行到位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010879.59元,执行费16634元,共计3027513.5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熙文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魏生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