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正瑞与无锡市龙头渚公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瑞,无锡市龙头渚公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刘正瑞。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龙头渚公园,住所地无锡市马山万丰龙头。法定代表人吴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瑞与被告无锡市龙头渚公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正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