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68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