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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郑宝丰与白银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丰,白银连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2437号原告郑宝丰,男,29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银连,女,3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丰诉被告白银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宝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宝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宝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宝丰负担。代理审判员毛红春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潘少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