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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本院民二庭与冯健兴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二庭,冯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748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冯健兴,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陈伟强诉被告冯健兴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二庭于2015年7月2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健兴缴纳诉讼费58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冯健兴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黄埔村环秀里十巷3号第四、第五、第六(半层)层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1633号】。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及公积金账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和冻结【案号为(2015)穗海法执字第50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车辆及公积金账户已被另案查封、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7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代理审判员  黄继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