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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东宸与刘立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肥城市。法定代理人:董琳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刘立涛,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立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涛审判员 杨泽祥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