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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青岛劝业典当有限公司与宋卫宗典当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劝业典当有限公司,宋卫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劝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公东,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卫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典当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经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案,该案青仲裁字(2015)第1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诉讼执行费用。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位于��墨市,用于质押的股权所涉及的公司也位于即墨法院管辖范围。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63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东代理审判员 郭 岱代理审判员 邢仁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