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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胡波与蒲泽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蒲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胡波,男,生于1967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斌,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泽强,男,生于1973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波与被告蒲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波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波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