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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自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文革与季汝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革,季汝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自第00879号原告:朱文革,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季汝如,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革与被告季汝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季汝如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德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