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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隽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苑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隽,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苑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36-1号原告李隽,无职业。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战胜,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苑购物广场,住所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9号。负责人刘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战胜,该公司法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隽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苑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俊敏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