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振宇、董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振宇,董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联社职工。被告黄振宇,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董巍,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振宇、董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党书明审判员 刘广录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