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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向军与被告张鹏、张加友、王丽兰、陈桂荣、李雪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军,张鹏,张加友,王丽兰,陈桂荣,李雪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35号原告:李向军,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阳市人,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沈阳采油厂集输公司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张翠香(原告李向军之妻),女,1961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建平县人,无业,现住同原告。被告:张鹏,男,1993年7月2日生,满族,大专文化,辽宁省辽中县人,个体,现住北京��丰台区。被告:张加友,男,193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新民市公安局新民屯派出所退休干部,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王丽兰(被告张加友之妻),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辽宁省辽中县人,现住同被告张加友。被告:陈桂荣,女,1950年5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高升街沈采社区********室。被告:李雪峰,男,1997年11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2111031997********,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大洼县人,学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理人:李军,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沈阳市人,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沈阳采油厂作业二区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李向军与被告张鹏、张加友、王丽兰、陈桂荣、李雪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鹏、张加友、王丽兰、陈桂荣、李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8日,原告与张建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建忠将坐落在新民市兴隆堡镇沈阳采油厂北18-4-5-1室房屋以12.08万元出售给原告,2007年12月5日、2008年1月8日,原告分两次给付张建忠购房款。后原告要求张建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张建忠因病于2012年10月9日去世,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张建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张鹏、张加友、王丽兰、陈桂荣、李雪峰,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新民市兴隆堡镇沈阳采油厂北18-4-5-1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五被告辩称:原告与张建忠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放弃继承权,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张建忠与沈红系夫妻关系。张加友与王丽兰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26日沈红去世。2007年11月28日,原告与张建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建忠将坐落在新民市兴隆堡镇沈阳采油厂北18-4-5-1室房屋以12.08万元出售给原告,2007年12月5日、2008年1月8日,原告分两次给付张建忠购房款。后张建忠因病于2012年10月9日去世,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张建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张建忠的儿子张鹏、父亲张加友、母亲王丽兰、岳母陈桂荣、继子李雪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7年11月28日协议书、收条、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沈红的辽河石油勘探局职工待业子女市场化就业录用登记表、张建忠的企业工人登记表、沈红的死亡证明、张建忠的死亡证明、张加友与王丽兰的结婚证,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法律关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的所有权成立、内容及归属产生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房主张建忠在处分新民市兴隆堡镇沈阳采油厂北18-4-5-1室房屋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张建忠及沈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意放弃权利并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该房屋所有权应为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新民市兴隆堡镇沈采北18-4-5-1室房屋(沈房权证新民字第N1700034**)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2716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  铁  文代理审判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杨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晨子(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