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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陆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卢秀东,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甲,农民。原告陆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农祖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杨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秀东,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经熟人介绍于2006年2月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加上被告是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曾殴打原告,对原告的生活有猜疑,原告生育小孩后,被告对原告爱理不理,没有建立好夫妻感情。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7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天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判决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双方根本没有任何沟通,相反经常有原告受到人身威胁的情况,夫妻感情更加恶化。原、被告从2012年2月以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冯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次女冯某丙、长子冯某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家庭成员关系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本院(2014)天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冯某甲辩称,原告诉称分居两年不是事实,春节过后原告还来看小孩,和被告一起过日子,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为了小孩和家庭着想被告都积极联系原告,现被告开设工厂所欠的债务都没解决,原告是为了逃避债务才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原告表姐介绍于2006年2月认识、恋爱,××××年××月××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冯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冯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丁。婚后双方到广州市开办一个电子厂,日子过得尚好,后因经营不善关闭电子厂,产生债务纠纷。近年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7月29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5月11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处原、被告离婚,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经自由恋爱后结合,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经自由恋爱,彼此了解后谨慎结合,婚后共同经营一家电子厂,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家庭生活和谐美满,并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情因原、被告在关闭电子厂产生债务纠纷后,在处理家庭琐事上缺乏沟通、协商,造成夫妻经常闹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庭审中,被告陈述为了家庭和睦积极与原告沟通,以弥补夫妻双方的感情裂痕,愿意维持婚姻家庭和睦。因此,原、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对方、为三个子女、为家庭着想,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积极寻求增进夫妻感情的途径,双方还是能够维系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的。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及家人经常受到被告人身威胁,夫妻之间完全没有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陆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00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市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农祖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杨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