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董某,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段广满,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张亚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