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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董某,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段广满,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张亚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