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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帅领诉王楠楠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领,王楠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王帅领,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14日,住鹿邑县城郊乡胡堂行政村王楼。委托代理人尚守运,鹿邑县法援中心律师。。被告王楠楠,女,汉族,23岁,住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后罗楼。本院受理王帅领诉王楠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无此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帅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8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