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文起与马恩海、李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260号原告刘文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起与被告马恩海、李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起于2015年7月22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起撤回起诉。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鹏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