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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建设大街四季华庭。法定代表人臧秀英,该公司法人。被告刘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新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