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储永红与陈万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永红,陈万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88号原告:储永红,工人。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田,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泽月,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昌国,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永红诉被告陈万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永红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由原告储永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健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