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55号原告: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士光,董事长。被告: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付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价值19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安徽钱旺纸业销售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省中彩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军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房产一套。(房地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雨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