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昊、彭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196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昊,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彭维,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尚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廖月中,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昊、彭维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家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昊、彭维、尚某及其辩护人廖月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吴昊、彭维先后贩卖给蹇常伟、刘兴甲基苯丙胺(冰毒)各五次,贩卖给牟竟进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5克,其具体事实如下: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吴昊、彭维在吴昊家分五次卖给刘兴冰毒共计1.3克。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吴昊、彭维在吴昊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先后五次卖给蹇常伟冰毒共计1克。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吴昊、彭维在吴昊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牟竟进冰毒0.2克。2015年2月4日利川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昊家中查获被告人吴昊、彭维藏于卧室的冰毒2.9363克。另查明,被告人尚某先后于2015年1月、2月分两次为被告人吴昊购买冰毒共计10克,每次购买之后,吴昊都免费请尚某在吴昊家中吸食一次。被告人吴昊、彭维于2015年2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尚某于2015年5月22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昊、彭维、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昊、彭维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利川市公安局在吴昊家中查获的冰毒2.9363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计入被告人吴昊、彭维贩卖毒品的数量内。被告人尚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人吴昊、彭维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告人吴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维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昊、彭维、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的辩护人提出其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和《关于适用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彭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利川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冰毒2.9363克是违禁品,予以没收,由利川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传勋审 判 员 周 锐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