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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史某,男。被告赵某某,女。原告史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相庆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