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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管黄昌与葛必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黄昌,葛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3号申请人管黄昌。被执行人葛必忠。申请执行人管黄昌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葛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葛必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葛必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创福审判员  蒙威全代理判员伍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亭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