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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时陈馨菲与陈雄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陈馨菲,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850号(2015)崇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时陈馨菲,女,2009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理人时玉兰(系原告母亲),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现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陈雄,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陈馨菲与被执行人陈雄(2014)崇少民初字第19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雄长期在外、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对此,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时玉兰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0,898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吉建花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杰审判员王勤代理审判员倪圣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判长 樊 利审判员 王兴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