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树龙申请执行任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龙,任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28号申请人杨树龙,男。被执行人任大鹏,男。杨树龙申请执行任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标的50000元,我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制定分配方案,杨树龙本次受偿案件款5154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