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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树龙申请执行任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龙,任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28号申请人杨树龙,男。被执行人任大鹏,男。杨树龙申请执行任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标的50000元,我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制定分配方案,杨树龙本次受偿案件款5154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