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阮土梅与朱国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阮土梅。被执行人朱国渭。本院在执行阮土梅与朱国渭(2015)衢执民字第49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495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