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兰健与被执行人郑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健,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吴兰健,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郑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强在银行的存款1501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仕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