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代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代某。委托代理人:高歌,石家庄市辛集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某,原告代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及委托代理人高歌、被告詹某及委托代理人冯保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初五生一男孩取名詹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脾气不投,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曾多次协议离婚,后因手续不全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应有的感情,现已无法再继续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男孩詹某乙由法院依法判决抚养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清单)。4、案件受理费用和送达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姻前有感情基础。2、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我付出了很大代价,为了孩子有亲爸亲妈,能够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婚后借钱购得雪福莱轿车一辆,已经卖掉,偿还了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初五生一男孩取名詹某乙。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并且两人育有一子,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共同给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代某与被告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