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芳、于志国与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于芳。原告于志国。被告潍坊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卢洪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芳、于志国与被告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芳、于志国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要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