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行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周筠与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筠,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行终字第00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马卫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筠因与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周筠以争议得到解决、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周筠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周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学雁审 判 员 马 云代理审判员 卢文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