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杭州华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与王人委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王人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杭州华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294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徐幼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一妙,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金,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人委。委托代理人:张晓锋,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人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人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1596.5元,由原告杭州华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杭州华商糖业烟酒有限公司1596.5元。审判员 周 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舒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