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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毕洪文与辽宁省医药公司药品采购供应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洪文,辽宁省医药公司药品采购供应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291号原告:毕洪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丹,系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医药公司药品采购供应站。法定代表人:郑云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威,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国营,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洪文诉被告辽宁省医药公司药品采购供应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斌审 判 员  孙家君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