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卓玛与宗美、德吉央宗、索朗卓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玛,宗美,德吉央宗,索朗卓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卓玛,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藏族,那曲地区交通局干部,现住那曲地区。委托代理人胡智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永彬,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被告宗美,女,1956年6月1日出生,藏族,那曲地区财政局干部,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伍劲松,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吉央宗,女,藏族,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伍劲松,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朗卓嘎,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藏族,那曲地区高级中学教师,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伍劲松,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卓玛与被告宗美、德吉央宗、索��卓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卓玛于2015年7月22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宗美、德吉央宗、索朗卓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卓玛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玛撤回对被告宗美、德吉央宗、索朗卓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卓玛自行承担。审判员 仁丹旺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