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代科军与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140号原告代科军,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委托代理人贺春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信。被告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永发。原告代科军与被告湖北中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向原告代科军下达受案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依法交纳诉讼费用14402元。原告代科军未按照受案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402元,减半收取7201元,由原告代科军负担。审判员桂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邬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