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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石燕英、石燕银与石兴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甲。申请执行人石某乙。被申请执行人石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某甲、石某乙与被执行人石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石某丙已履行完毕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宗审 判 员  田东林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发坤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