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30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石伍林,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1,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1离婚纠纷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胡某1同意离婚。婚生子女胡某2、胡某3由原告自行抚养。家庭共有房产一栋归婚生子胡某2所有。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一切外债由被告胡某1承担。房产归婚生子胡某2所有,原告李某同意(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十年之内给付被告胡某15万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源:百度“”